在做亲子鉴定的过程中男方拒绝做怎么办?DNA鉴定或检测,与上医院体检不一样,它是一项专业的、具有司法效力的鉴定,这种鉴定结果,往往需要对薄公堂。因此,华医司法鉴定所的专家提醒,您决定做亲子鉴定的时候需要慎重考虑。另外,由于亲子鉴定结果往往对委托人和被鉴定人的人身、财产以及个人利益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时候会出现其中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出现。
【案例回顾】
乐乐于2005年11月29日出生于XX市妇儿医院。2005年12月25日,被告于某怀抱婴儿乐乐拍摄合影照片两张。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于某付王某每月生活费人民币3500元整,从2006年10月10日开始支付到王某结婚为止,此据为证,双方签字生效,王某在此期间内不得无故骚扰于某,王某嫁人前应得于某同意,每月看乐乐10次以下”,立约人系被告于某的签名。
此后,被告曾向原告支付3500元。乐乐在XX市妇儿医院看病时的病历卡上,乐乐的名字系被告于某书写。2007年9月12日,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于某与乐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于某以原告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曾经存在同居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在特定场合认识及原告和其他人也存在性关系为由,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律师说法】
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对此,华医司法鉴定所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条规定的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此可知,在亲子关系认定纠纷中,因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无法凭借鉴定结论直接认定亲子关系存在时,可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只要未成年人一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已经明显达到大于对方的程度即可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