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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发现7岁女儿非亲生,男子离婚获赔偿11万

来源: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2017-11-06 在线咨询

  导读:进行亲子鉴定后,必然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经鉴定“父”与“子(女)”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原存在的人身关系、亲属关系及财产关系等都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也不会直接产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经鉴定“父”与“子(女)”确实不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从法律上讲,必然会产生较多的法律问题,如身份关系的变化、关于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情况的确定、离婚后对该小孩的抚育费问题、关于已赠与给子女的财产的处理等等。
 
 
  因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柳州市民刘先生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然而这份证明不仅斩断了他与女儿的关系,也让他和妻子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日前,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刘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应支付刘先生抚养费6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5万元。
 
  2006年5月,刘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2008年女儿小圆的出生,缓和了两人的关系,但随着小圆一天天长大,刘先生却发现她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对于小圆与自己的亲子关系产生怀疑。2015年9月,刘先生带着小圆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并非小圆的生物学父亲。
 
  今年3月,刘先生向柳江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女士赔偿其为孩子付出的抚养费和受到精神伤害的精神损失费共计23.5万元。法庭上,李女士辩称,二人夫妻感情确实不好,孩子也确实不是刘先生的。但她认为,刘先生也存在过错,二人长期分居两地,刘与其他女子也有不正当关系。
 
  最终,柳江法院准予二人离婚。但是,因刘先生与小圆无血缘关系,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小圆归李女士抚养,而李女士应当返还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小圆支付的抚养费,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支持刘先生6万元抚养费,酌定李女士赔偿刘先生精神伤害抚慰金5万元。李女士主张刘先生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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